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号小型轿车途经永嘉县**镇**线1公里+0米处时,被民警设卡查获。经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查处过程照片、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记录、盗抢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饮酒驾驶前科查询结果单、驾驶员以及车辆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人口信息情况。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处酒驾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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