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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胥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胥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74********,汉族,高中文化,非党员,工作单位吉林省和贞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胥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号尼桑牌越野客车,沿本市绿园区自立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奔驰路交汇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胥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1.74mg/100ml。被不起诉人胥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本人无前科劣迹,系次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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