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臧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6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办事处**村**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 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臧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因土地纠纷与同村村民刘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后致刘某某受伤。经淮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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