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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舒昌水)(公开版)_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4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队**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弋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在弋阳县政府通告全县全年禁猎的情况下,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舒某某仍在自家的菜地里架设了三张长约15米宽2.5米的天网,用于猎鸟,防止小鸟偷吃自家菜地种植的蔬菜。

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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