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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舒来保)(公开版)_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检刑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公民身份号码3428261971********,汉族,小学,务工人员,住宿松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由宿松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犯罪嫌疑人舒某甲与其前妻汪某甲在上海务工时相识,1995年8月15日登记结婚,1996年2月6日、2000年4月8日先后生下一女一子。2012年两个孩子在宿松读书,舒某甲和汪某甲回宿松务工,2014年舒某甲去上海务工,汪某甲在宿松陪读,2014年其女儿舒某乙考上大学后办升学宴,舒某甲未过问、参与,汪某甲的哥哥汪某乙在舒某乙的升学宴上说了舒某甲抛妻弃子之类的闲话,舒某甲因此对汪某乙有意见,当年舒某甲未回家过年。2015年2月汪某甲向宿松县法院起诉离婚,舒某甲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舒某甲一直在上海务工,逢年过节没有回宿松,2016年4月,汪某甲又去法院起诉离婚,舒某甲还是不同意,双方准备协议离婚而撤诉,2017年10月23日,汪某甲再次向宿松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8年4月8日,宿松县法院判决汪某甲与舒某甲解除婚姻关系。判决生效后舒某甲回宿松找汪某甲,要求汪某甲给一个说法,汪某甲不于理睬,舒某甲回到上海继续务工。2019年上半年舒某甲又回到宿松找汪某甲讨要说法,与汪某甲见面后,汪某甲将户口本给了舒某甲,舒某甲又回了上海务工。2020年7月25日,舒某甲回到宿松后,先后三次到汪某乙家讨要说法。第一次去时汪某乙家没有人在家,第二次去时只有汪某乙的老婆邓某某在家,舒某甲跟邓某某打了个招呼即离开。2020年8月6日第三次去时先在二郎街一摊位买了一把连塑料柄长30厘米、刃长20厘米单刃尖刀,后去了汪某乙家,准备软的不行就来硬的,不给个说法就打算用刀杀了汪某乙的孩子,但因未找到汪某乙,汪某乙家里人又多,且不能确定在汪某乙家里的两个孩子是否汪某乙的孩子,于是放弃了杀害汪某乙的孩子的念头,回到宿松县城后舒某甲主动到孚玉派出所自首并将刀具交出。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在犯罪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舒某甲自动放弃犯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犯罪中止;被不起诉人舒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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