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0〕451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太湖县,公民身份号码3404021971********,汉族,大学文化,合肥****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合肥市蜀山区**路**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舒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Z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位于合肥市蜀山区***路与**路交口西北角的****酒店出发,沿***路辅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左转,沿**路向东行驶至**路口附近,因涉嫌醉酒驾驶被执勤交警查获。随即,舒某某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
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舒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舒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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