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北京市西城区**化队**,出生地四川省宜宾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西城区**队**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路月坛绿化队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纠纷,后舒某某用烟灰缸将吴某某面部打伤,致其面部多处皮肤裂伤累计长7.4厘米。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后舒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赔偿被害人吴某某3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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