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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舒祥)(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弄**号楼**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舒某某于2015年3月13日注册成立上海幕森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为法定代表人。2019年3月22日,永济市中拓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幕森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三台SIPOS执行机构、十一块SIPOS控制板、十块SIPOS执行电源板(合同金额为286800元,实际交易金额为137800元)欲转卖给山西京能吕临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签订后,**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到两台SIPOS执行机构(整机不含控制板),**有限公司**到两块执行机构控制板、五块电源板,向廖伟**了五块电源板,后把控制板装进控制机构中。之后,舒某某伪造了产品的报关单、产地证明并把**到的产品销售给了永济市中拓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永济中拓公司又把该部分产品销售给山西京能吕临发电有限公司。后因山西京能吕临发电有限公司发现产品问题而案发,涉案产品被公安机关扣押。经德国西博思电动执行机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认定:所有零件均为西博思制造的原装零件。然而,这些零件属于不同的执行器(至少2 个)(新的机械齿轮箱、控制单元壳体和老旧的PCB 板件),序列号无效(不存在),并且与控制板上的电子序列号不同。当这些零件被安装到新的执行器上时,会发生一些错误:电位器类型不对、螺钉混淆。铭牌是假冒的!

2019年5月18日,永济市中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又向西安洪山电工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以上发电设备配件,重新向山西京能吕临发电有限公司供货,对该公司未造成经济损失。

2019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3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确认原告永济市中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幕森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真实有效。2020年6月5日,永济中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舒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赃物SIPOS电动执行机构2台、SIPOS电源板10块,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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