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疏勒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艾XX,男性,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1XXXXXX213,维吾尔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自治州XX市,住新疆XXX自治州文化路XX院XX号平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XX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县公安局(监察/侦查机关名称)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艾XX于2019年11月21日北京时间03:10时许,驾驶自己的新XXX号白色XX牌小型私家车由北向南行驶至XX市XX县XX镇方向,行驶至国道315线3002公里500米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发现当场抓获,经调查收集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艾XX醉酒驾驶的行为。
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2019)3968号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中鉴定为:《被不起诉人艾XX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XX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 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 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喀什监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疏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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