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艾*****,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6522011****,维吾尔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哈密市伊州区回城派出所,住哈密市伊州区伊*****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7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晚上21:00左右,被不起诉人艾******在哈密市伊州区皇后天街《伊帕尔音乐餐厅》与朋友们吃饭喝酒,于2019年11月8日12:50左右,开着新****车在哈密市伊州区王府001号检查站被警方抓获。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艾*****的血液样本中含有酒精含量,每100毫升血液中含98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艾******的危险驾驶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不起诉人艾******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毫克,未造成事故,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对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