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66********,汉族,初中文化,非**或政协委员,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号,住址同户籍。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宁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被不起诉人艾某某购买了何某某家宁洱县**乡**村**组**自留山后,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自留山上的林木砍伐后将林地开挖成农地用于种植咖啡、核桃、玉米等作物。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宁洱县**乡**村**组**林地被采伐树种为栎类,采伐面积为13.79亩,采伐林木蓄积48.4786立方米,可产经济材27.148立方米。经宁洱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采伐林木经济材价格为2715元。经普洱昕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宁洱分公司核查,艾某某擅自开垦宁洱县**乡**村**组**林地面积13.79亩,已改变林地用途。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合计13.79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艾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未对林地种植条件造成毁坏,案发后已在该林地内进行了恢复性种植,加之艾某某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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