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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艾尚)(公开版)_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浉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汉族,初中文化,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某,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艾某驾驶皖**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挂号挂车沿信阳市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信阳市游河乡三官村高湾路段,与左侧路口进入国道的聂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电动车乘坐人何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驾驶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研究认定,被不起诉人艾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聂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艾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系过失犯罪,为初犯、偶犯,发生交通事故后能积极处理和赔偿,且双方已达成和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阳市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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