伽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伽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9*******1811,维吾尔族,初中,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师县,住新疆伽师县**乡**村4组03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伽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日被伽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艾某2020年01月7日北晚上、在麦某的家跟麦麦某,依敏某等人一起喝酒后,为了把依某送到*乡*村村委会前面,驾驶自己的新伽(临)B***号两轮摩托车,带着依某,从伽师县*乡*村*组往伽师县*乡*村村委会前面行驶,到伽师县*乡*村村委会前面时被执行任务的警察发现抓获。
因进一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所以伽师县交通大队委托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2020】020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为:艾某血液中检出乙醇117mg/100ml。
艾某的驾驶证已被吊销。
本院认为,艾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被不起诉人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艾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
艾某的驾驶证已被吊销,没有再处以刑罚的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