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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艾桥)(公开版)_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81981********,土家族,大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鹤峰县,户籍所在地鹤峰县**乡**街**号,现住湖北省恩施市**园**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咸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咸丰县公安局于9月1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初,湖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接包括咸丰县**35KV变电站10KV黄803开关**线***台区改造工程在内的农网改造项目。2019年4月,**电力公司**部**,全权负责施工项目管理。2019年6月28日,项目部第八施工队队长谢某某与**供电所办理完***台区低压工作票,计划次日进行切割搭接作业。6月29日7时许,谢某某签发《施工作业C票》,作业人员有谢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石某某(殁年41岁)6人,但因早间下雨工程队表示不施工。11时许雨停后,在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证,现场无专职监护人员,未对有电部位采取有效隔离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施工队在接到低压工作票电话许可后开始作业。14时许,被害人石某某在11#新杆上做最下层的低压搭接时,因冒险翻越横担,不慎误触杆上方10KV高压线,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电力公司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128万元,并取得谅解。2020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咸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咸丰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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