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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艾水明)(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64********,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玉山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艾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农历2月份,被不起诉艾某某为防鸟类吃承包鱼塘养殖的小龙虾苗,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玉山县**乡**村**鱼塘内架设安装捕鸟网非法捕捉野生鸟类,至2020年3月25日查获。期间鸟网上粘有动物尸体八哥5只、布谷鸟2只、白腰杓鹬4只。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清单;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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