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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艾海提.阿斯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805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某某木,男,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县**乡**村*号,住。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8月19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2020年9月2日被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某某木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某某木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居委会**号之一其经营的**烧烤店门口时,与吃完宵夜途经此处的被害人胡某某发生争执。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某某木用手臂搂拽住被害人胡某某不让其离开,之后用头部顶撞被害人面部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致被害人胡某某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经鉴定,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某某木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3.5万元,得到了被害人胡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某某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致一人轻伤,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某某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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