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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芩永海)(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芩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1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县**街道**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岑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甘K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和县林业局门口路段时,被西和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查获。后岑某某被带至西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四川民生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6.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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