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芮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07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晚,芮某某在朋友家吃饭,期间喝了一瓶半啤酒,当晚20时36分许,其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铜陵市**区**镇**路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87.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能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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