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0点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辽中区农业银行,因工资、工时多少的问题发生争执,二人撕打的过程中,苏某某用拳头击打了王某某面部,导致王某某面部受伤流血。经鉴定,王某某左眼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后,苏某某已经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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