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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苏嗣淳)(公开版)_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4198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路**,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4日10时许,“辽宁国某舞蹈学校”经营者苏某某以带学生外出比赛为由,向学校学员冯某某的母亲李某甲收取服装费3260元人民币。

2018年6月24日16时许,苏某某以安排冯某某参加“IDTA”国际舞蹈教师资格证考试并承诺发证为由,收取冯某某母亲李某甲考试费用8600元人民币。2018年10月苏某某因不想退还其考试费用,故谎称冯某某考试已通过,证书就在自己手里,以外出培训、出差等理由拖延时间。案发后,苏某某的母亲李雪某将冯某某的服装费和报名费全部退还,并取得李某甲的谅解,苏某某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得到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结合认罪认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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