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合肥市蜀山区,住合肥市**区**路**号**都**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2时10分,苏某某酒后驾驶皖******号轿车行驶至利辛县城长春路与建设路口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苏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8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查获说明等书证;苏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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