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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苏政权)(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合肥市蜀山区,住合肥市**区**路**号**都****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730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22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7162210分,苏某某酒后驾驶皖******号轿车行驶至利辛县城长春路与建设路口处,被利辛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苏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8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查获说明等书证;苏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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