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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苏文毫)(公开版)_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部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97********,汉族,初中肄业,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楼镇**庄**村**庄**号,住址地山东省临邑县**街道**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临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宏达住址一区东门自南向北沿西安路行驶,后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酒精检测凭条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经检验苏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7.1mg/100ml;苏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依法应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决定对苏文毫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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