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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苏明)(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88********,回族,大专文化,甘肃省临夏市人,家住临夏市**坝***号住甘肃省临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与妻子马某某(受害人)在临夏市**坝***号家中因琐事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扯,双方在撕扯过程中均摔倒在地,致使受害人马某某右脚踝骨骨折。2020年3月19日,经临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马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级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但鉴于:1、该案是由被害人马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矛盾引发的犯罪行为,且被害人马某某对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的犯罪行为给予了谅解;2、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是由临夏市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3、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自愿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悔罪的表现;4、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无犯罪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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