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告知了其诉讼权利义务,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酒后驾驶新L*****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省道316线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苏某存在酒后驾驶车辆的嫌疑,遂依法将被不起诉人苏林带至古浪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2019年12月30日,经司法鉴定,从被不起诉人苏某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85.2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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