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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苏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2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611******,汉族,中专文化,莒县**公司工人,住山东省**街道***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山东省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驾驶鲁LD****号牌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莒县**镇**村路段处,与由南向北唐某某驾驶的三轮机动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苏某某报警,后配合120将唐某某送至莒县中医医院救治,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苏某某在保险之外赔偿其近亲属5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拍摄的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莒检技鉴尸检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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