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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刑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村,现住盂县****。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晋C*****白色本田牌小型汽车,从盂县南娄镇东宋村香河酒楼到国道239线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旁二手车店途中,于13时20分行驶至盂县香河南路实验二小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苏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95.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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