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乡县**村**号。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沿xxxxxxxxxxxxxxxxxx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手持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随即办案民警将苏某某带至金乡县宏大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测,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