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65********,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路街道**组**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经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学院路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苏某(另案处理)的父亲苏某乙在湖南省**工程公司邵阳大道****公租房工地工作时意外身亡,苏某与****项目部达成一次性赔偿115万元的协议,该笔款项由****项目部打入被不起诉人苏某甲的银行账户。2019年1月21日,苏某乙的女儿苏某二向大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苏某、苏某甲向其支付应得的苏某乙死亡赔偿金份额。在一审期间,苏某、苏某甲转移隐匿财产,企图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2019年6月26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苏某、苏某甲应返还给苏某二609530元,苏某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0月8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生效后,苏某、苏某甲一直拒绝执行。2020年9月1日,苏某二与苏某、苏某甲共有物分割一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