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519**********,回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区**县,住**县**镇**村**巷**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白良、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9月,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购买**县**镇**村村民胡某某(出境未归)的草场地共计144.39亩,非法占用草场,改变土地用途,种植经济农作物。
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县**镇**村苏某某占用的草原面积为144.39亩、草场等级为“一等四级”、造成的草原生态环境破坏价值为150165.6元、2019年种植作物效益价值为170957.76元。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退耕还草,恢复草原生态,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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