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住咸阳市礼泉县******,因涉嫌盗窃罪,经礼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在其表姨王某某租住的地方帮其搬东西时,发现王某某的桌上放有一张银行卡,便产生了盗窃该卡内现金的想法。后趁王某某房间内无人,将该银行卡装入自己口袋,随后离开现场。
2020年1月10日18时45分,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带上口罩、帽子,经过伪装后来到礼泉县南坊镇信用社柜员机前,使用盗窃来的银行卡,将该卡内存有的3400元现金取走,取到钱后,犯罪嫌疑人苏某某将其中700元用于消费,剩余的现金藏匿于其打工的超市内一快递包裹内。破案后,公安机关将收缴的赃款3400元现金返还受害人王某某。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脏、并取得受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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