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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苑某某)(公开版)_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9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阜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害人杨某通过其表哥王某某介绍被不起诉人苑某某帮助其买一辆二手车,苑某某和杨某通过微信联系,杨某相中一台长安黑色轿车,价格1.6万元。2019年12月15日,杨某按照苑某某的要求转给苑某某定金7000元人民币,苑某某告诉杨某次日可以看车。2019年12月16日,杨某乘车赶到市里看车,苑某某谎称车主有事看不了车,杨某随即说不买这台车了要求退还定金。苑某某谎称钱已交给车主不能返还,杨某怀疑被骗报警。案后苑某某退还杨某7000元钱,并取得杨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事实,认罪认罚,已将骗得的7000元人民币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苑某某和被害人之间系亲属关系。苑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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