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88********,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住牧野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赵某甲、郭某某(另案处理)预谋用周某某的红色名爵车抵押借款。3月10日,被告人赵某甲将周某某的车开出来,经被告人郭某某介绍,以3万元钱的价格抵押给了被告人赵某乙(另案处理)。赵某乙在明知赵某甲不是车主,无法提供车辆手续的情况下,扣除2000元利息,支付给赵某甲28000元钱收购该车,郭某某从中获利500元。3月26日,赵某乙将收购的名爵车以30000元钱的价格抵押给被不起诉人苗某某,苗某某在明知该车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收购该车。经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8311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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