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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88********,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住牧野区**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赵某甲、郭某某(另案处理)预谋用周某某的红色名爵车抵押借款。3月10日,被告人赵某甲将周某某的车开出来,经被告人郭某某介绍,以3万元钱的价格抵押给了被告人赵某乙(另案处理)。赵某乙在明知赵某甲不是车主,无法提供车辆手续的情况下,扣除2000元利息,支付给赵某甲28000元钱收购该车,郭某某从中获利500元。3月26日,赵某乙将收购的名爵车以30000元钱的价格抵押给被不起诉人苗某某,苗某某在明知该车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收购该车经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8311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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