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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苗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元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604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村**组**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公安局元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间,在刘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被不起诉人苗某某以自己身份注册办理一套丹东市苗鼎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并在丹东市元宝区县前街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违法所得被其日常花费。2020年4月1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鉴于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王征中

检察官助理:孙宇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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