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苗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619xxxxxxxxxx,东乡族,本科,甘肃省东乡县人,家住本县xx镇xx村x社x号。无前科。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苗xx驾驶甘N0E713号小型轿车从临夏市出发。驶往东乡县河滩镇大塬村方向,行驶至折达路河滩镇东干村路段时,将被害人李xxx撞伤,经临夏州人民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10月16日死亡。
经东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苗xx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属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xx不起诉。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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