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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苗茂)(公开版)_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740********,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3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曰21时许,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驾驶宁A**号小型越野车在定边县**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门口处时被定边县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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