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0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太和县**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21时许,苗某某酒后驾驶皖******黑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太和县城关镇宝业南门附近出发,沿创业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创业路与祥和路交叉口南200米处时,被交管大队一中队查获。经鉴定,苗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20.8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