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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苟兴建)(公开版)_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住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全面审查了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苟某某伙同田某某驾驶白色“日产”轿车到位于宣汉县**镇**村**组小地名“和尚坡”源芳农业养蜂场,见养蜂场无人,二人临时起意将四箱蜜蜂盗走。后被不起诉人苟某某与田某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宣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涉案蜜蜂价值6420元。

本院认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初犯,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赔偿失主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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