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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苟国降)(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苟某某,男性,1985年3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50322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乐丰乡XX村委会XXXX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苟某某饮酒后驾驶云DX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载二人,行驶至宣威市乐丰乡XX村夏某某家旁边,后因一牛车挡着去路,被不起诉人苟某某报警,次日凌晨2时12分许,乐丰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发现苟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苟某某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95mg/100ml,经血液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分析,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35mg/100ml。

本院认为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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