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德惠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天和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通过在和平乡市场购买的粘网、鸟笼,在德惠市同太乡太和村自家院内非法猎捕普通朱雀11只、黑尾蜡嘴雀1只。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12只鸟类(捕获11只,1只为购买获得)均系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不起诉人范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5.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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