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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范俊龙)(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德惠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范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天和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通过在和平乡市场购买的粘网、鸟笼,在德惠市同太乡太和村自家院内非法猎捕普通朱雀11只、黑尾蜡嘴雀1只。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12只鸟类(捕获11只,1只为购买获得)均系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不起诉人范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5.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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