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772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平湖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1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禁渔期内,驾驶水泥船在平湖市**镇**村和**村交界***河道水域内,使用电捕鱼方式捕捞水产品共计2.465千克,后被当场查获。经平湖市农业农村局鉴定:该河道水域属平湖市内陆外荡水域。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已支付上述行为造成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000元。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无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其已支付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逆变器壹只、电瓶壹只、电网棒壹根,由扣
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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