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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范士贵)(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铜陵******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阜阳市******村委会****号,现住铜陵市****花园****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晚21时时许,被不起诉范某某酒后驾驶皖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门口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当晚血液酒精含量为118.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后如实供述自身的罪行,构成坦白;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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