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铜陵******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阜阳市**县**乡**村委会****号,现住铜陵市**区**花园**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晚21时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驶皖E*****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门口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当晚血液酒精含量为118.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后如实供述自身的罪行,构成坦白;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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