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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范尧鹏)(公开版)_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市检二部刑不诉〔2021〕x

被不起诉人XXX,男性,X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XXX0120XXXX,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XX县XX乡XX村X组,现住址:和田市XXX路XX花园X期X单元XX号,于2020年11月20日被和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和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和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晚上,XXX在和田市阿和公路八一钢材市场宿舍内跟两个工友一起喝酒,喝完酒以后,驾驶自己名下购买的川XXXX号小轿车,从八一钢材市场出发到阿和公路大漠胡杨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被不起诉人XXX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XXX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X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XXX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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