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3********,汉族,大专文化,邹城市**院职工,中共党员,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邹城市**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驶鲁******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邹城市**段附近处,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范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6mg/100ml。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