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住铜川市印台区**乡**村**组**号,2018年2月11日被印台公安分局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因期限届满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印台派出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并交付执行。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10月10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案证据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5日,时任铜川市印台区印台街道办事处**村**组组长的范某某与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组居民候某某签订《承包荒沟填埋合同》,将已经确权在张某某(范某某妻子)名下的“**坡”道路东沟内本组林地承包给候某某,期限三十年,收取承包费5000元,候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承包的林地变为垃圾填埋场。后经鉴定被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791公顷(26.86亩)。占用范围内林地权为集体,林木权属于个人,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现场原油地貌已经完全改变、原有植被已被毁坏、消失。并且在该地块填埋建筑、生活垃圾进行非林业生产,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林地已经失去林业生产能力,调查结论为:林地毁坏程度严重。
本院认为,范某某明知是已确权的林地而将其承包给他人用于垃圾填埋。放任林地被非法占用,数量较大,毁坏程度严重,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未参与垃圾填埋场的经营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立案后积极进行被占农用地恢复植被,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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