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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范德凤)(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二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2********3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镇**村**组,现住沈阳市浑南区**街**1期**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敖阳,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合志,系辽宁良友(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驶辽A*****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街6号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范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格那320检测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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