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临夏县人,家住临夏县**镇**村**社**号。务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某某醉酒后驾驶甘N7****号小型轿车从本市**酒吧行驶至**花园门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范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24.60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范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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