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69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91970********,汉族,小学肄业,日照**股份有限公司工人,住日照市东港区五莲县**镇**村**号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路由北向南驶至日照路与兴海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9mg/100ml。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