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太原市尖草坪区**号楼**(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街**号)。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7日1时40分,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驶晋A****P号白色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原市**路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太原市尖草坪区**路**桥往北200米时(行驶时间不到一分钟),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6.6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范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5.45 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 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行驶时长短、初犯、偶犯等情节。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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