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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范登堂)(公开版)_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9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镇*村***2号,住现住平凉市红泉花园*号楼一单元****室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崇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崇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0时许,范某某和吴某某、康某某三人在新柏煤矿范某某的出租屋喝酒,三人共喝一箱啤酒(九瓶),一瓶白酒。同日22时许,范某某驾驶北京现代小型普通客车宁A8Q***前往泾川。行驶至新柏煤矿伊品香饭店门口时将马路边上圆柱形石块撞起,砸到安**的陕DGM1**黑色现代牌小型汽车上,随后安建伟与范某某争吵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依法对范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253mg/100ml,后民警将范**带至新窑卫生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甘肃明证司法鉴定所检验,范**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7.4mg/100ml。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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