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神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82********,汉族,大学本科,**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住吉林省长春市**路**小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神池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神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经神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 日对范某某取保候审,由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净月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神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2日,吉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谨诚)董事长范某某与神池县尊益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益)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在所有设备及管道安装完后尊益给付谨诚80%工程款,截止2018年11月1日,尊益共给付谨诚880万元工程款。谨诚承包2X58MW锅炉除尘脱硫工程项目后,范某某雇佣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53人进行该项目的施工安装。2018年11月30日尊益提出解约,要求谨诚雇佣的施工人员全部离场,施工人员无法继续工作,向范某某索要剩余工资,未果。2018年12月7日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14人到神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谨诚拖欠工资共计1233775元。2018年12月7日神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谨诚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并向负责人范某某发送短信通知,责令其按照《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于2018年12月11日18时前足额支付该项目所拖欠工人工资。范某某未按要求支付拖欠工人工资。2018年12月12日神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神池县公安局移送范某某拒不支付53名工人工程工资共计1233775元一案。神池县公安局立案后,范某某筹措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截止2019年8月2日已全部支付并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范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自首。
相对不起诉人范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侦查机关移送起诉前,范某某已经将所欠工资全部退赔,并作出相应赔偿,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在移送起诉前全部支付工人工资并赔偿,获得受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我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范某某作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神池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神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神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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